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资料
1、境内投资的主体信息(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2、中方投资的构成自有资金金额
3、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4、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股东会决议1份:
5、境外企业中英文名称、设立方式、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注册资本(中方占股份比例、外方占股份比例)、注册地址等信息,
6、向企业贷款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身份证和个人近近一个月财务报表并加盖公章
7、中方投资的构成贷款资金金额,需要贷款合同一份;
8、境外企业投资的基本事由,项目说明书(新设项目包括经营内容、规模、产品/市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等。并购类投资,需包括并购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具体收购方案等。)
9、向个人贷款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近一个月银行水单;
10、加盖公章申请表格:
注意事项:
(一)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中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中方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二)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证书》丢失,企业应当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我委申请补办。我委在审核境外企业经营情况,并要求企业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后办理补办手续。(三)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香港公司如果不想要的话,就不能放任不管,一定要及时注销。因为香港公司如果放着不管会因为多种原因产生罚款甚至法院传票,对香港公司的董事股东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
1、领取法院发票
出现高额罚款后,如不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缴纳,法院将收到香港的法院发票,法院将按照《公司法》的相关条例起诉公司董事和股东。
2、收到常见法院发票的原因
未按期缴纳商业登记费
没有按期交纳利得税表
没有及时注销没有经营的公司
未按期缴纳经审计的税款
按时提交《周年申报表》。
收到法院的发票放置不管,会累积大量罚款。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香港政府中留下不良记录,被列为黑名单,随时可能被逮捕。
3、董事和股东的出入受到限制
未按时年审的公司董事和股东,如果不收到罚款或发票进行处理,香港出入境时可能会被海关拘留。
4、香港银行账户已关闭
香港银行定期对开设银行账户的香港公司进行KYC、KYB审查,调查香港公司的最新状态,香港如果公司不进行年审,银行账户就会被关闭,同时以影响客户的现行形式开设账户的成本很高我相信大家都深入体会,所以千万不要因为小失误而变大,损失也不要影响生意。
香港公司的银行账户注销,建议去香港银行注销,或者是打电话给香港银行咨询注销事宜,将资金转出后进行注销账户,注销账户需要自行到银行注销,并不会跟着香港公司的注销而注销。
根据香港公司管理条例规定,香港公司任何董事或股东,均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撤销注册)。
但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1、所有成员均同意注销(撤销注册);
2、公司从未运营过或提出注销申请后3个月内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及业务往来;
3、没有未清偿的债务,并且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4、公司资产没有位于香港的任何不动产(若为控股公司的,其附属公司也没有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满足以上条件,该香港公司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相应文件,进行香港公司注销流程:
1、香港公司最近的周年申报表(复印件);
2、香港公司最近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3、香港公司授权董事及股东签署的注销文件,
4、香港公司正式停业的日期;
税务局局长确认该香港公司没有未缴税款或税表后,发出不反对注销该香港公司的不反对注销通知书(取得该文件的前提是该香港公司没有拖欠税务局应缴税款以及应交利得税税表,薪俸税税表)。
该香港公司即可进入撤销注册的流程。在第一次收到撤销香港公司注册时,香港注册处会将该香港公司的撤销申请进行为期3个月的公示,在3个月公示期结束后,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反对撤销该香港公司注册后,香港注册处会发布第二则公示,宣告该公司解散。
通常,按正规流程注销一家香港公司,大约需要6-9个月的时间。同时,解散的香港公司原董事、及股东的法律责任仍然持续。但由于注销程序及注销文件来源均已合法化,有可能发生的法律追溯责任已减至最低。
在香港成立公司,有的是进行外贸生意,有的是打香港品牌,有的并没有实际业务,一些企业于是就把香港公司放在一边,不年审不审计,不予理会。在这需要提醒拥有香港公司的朋友们,如果香港公司不想要了,最好走正常流程进行注销,以避免对以后在香港活动带来不良影响。
相关问题解答
1:是否任何公司都可申请注销注册?
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注册,有关公司必须为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
2:申请撤销公司注册有何条件及规定?
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该公司的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及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不反对通知书」)。
撤销注册的申请须于不反对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注册处。表格须连同所须费用及不反对通知书一并交付。
3: 在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报表?
是,公司必须交付周年申报表,并履行《公司条例》所规定的责任,直至公司解散为止,否则可被检控。
4:在交付撤销注册申请后,如何取消商业登记?
本处若批准撤销注册的申请,会于约五个工作日发出信件。关于商业登记的事宜,请致电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查询。
5:我的公司已申请撤销注册,本人亦更改了地址,我应否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更改地址和如何申报?
您应致函通知香港注册处有关文件提交人、申请人或获提名人更改地址的事宜,以便日后联络。此外,如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有所更改,你应交付表格NR1,申报有关更改。如董事地址有所更改,便须交付表格ND2B,作出申报。
6:我已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我怎样可得知何时刊登宪报公告?
您可登入香港注册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查阅公司资料。您可以公司编号查阅文件索引,看看数据页是否已存盘。政府宪报一般逢星期五出版。香港注册处通常在发出批准撤销注册申请的信件后三个星期左右,根据第751(1)条刊登第一份宪报公告。
7:我可在哪里阅览宪报公告?
您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务署的网站阅览宪报。
8: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如何恢复注册?
您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65(2)条,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公司的注册。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
9: 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需时多久?
公司一取得法院命令及如所交付文件妥当的话,一般需时约两个月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
10:我的公司已撤销注册,名称现为另一家公司使用,我可否恢复公司的注册?
可以,但公司恢复注册后的28日内须更改名称。
11: 我如何可确定某公司是否正被撤销注册、剔除注册或进行清盘程序?
您可登入香港注册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或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查阅公司资料。您可查阅公司名称,然后阅览公司的基本资料,看看有关公司是否正进行这些程序。如果是的话,您亦可查阅文件索引,看看有没有关于这些程序的数据页或文件可供查阅。
图片:来于网络
12:撤销注册、剔除注册与清盘有何不同?
三者的结果都是把公司解散。
清盘过程包括:结算公司账目及变卖公司资产,以便把净资产分配予公司成员和将公司解散。 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兼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50条藉申请撤销注册而将公司解散。以解散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来说,撤销注册是比较简单、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至于剔除注册,公司注册处处长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并非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则处长可以依据《公司条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当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注册是法例授予处长的权力,公司不可申请剔除注册。
13:我发现尚欠本人款项的公司已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和解散,应怎么办?
受屈人士(例如: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您可就申请手续征询法律意见。
14:我的公司根据《公司条例》被剔除注册,如何可恢复注册?
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恢复注册。
藉法院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依据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15: 何谓「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 「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指引」。
16: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不是。公司的名称必须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及公司必须已告解散才符合资格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因撤销注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不可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的注册。
17:已解散的公司可否随时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不可。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请须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请须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内提出。
18: 谁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人士如下:
(a) 就已解散的香港公司而言,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b) 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处长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获公司的成员授权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授权书。
19: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有什么条件?
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条件如下:
(a)已解散的香港本地公司
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政府已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政府在解散期间处理有关财产或权利的费用、开支及债务,或政府就有关申请的程序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债务,均已由申请人支付或付还。
(b)非香港公司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附加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
香港公司不年审直接注销可以吗?
答:不可以或许,香港公司假如想要注销是必然要年审的。
香港公司注销是需要向构造申请的,若想正规注销,需满意如下要求:
1、无欠交任何税局的价钱,包罗BR价钱、核数师陈诉、未完的税,所有职责;
2、无欠公司注册处的年报价钱;
3、无欠任何外债,假如你决心隐瞒你公司是没有运作的话,一旦被发明就酿成瞒税的勾当,是需要被刑事检控的。
若香港公司不年审,该公司是不能举办申请注销的。其原由如下:
1、 香港公司不年审,会有构造罚款产生,且跟着时间推移而罚款累增,情节严重者,香港构造会追究法令职责,对公司董事及其高级人员举办检控,列入香港黑名单,一方面临董事及高级人员进出香港带来未便;另一方面,存在构造罚款,不交完罚款,不完成税务局的税务抵御辩措施,香港构造不答允公司注销。
2、 香港若恒久不年审,3-7年之后,香港构造会自动将其打消,但也大概持久存在公司明目,因此,不宜存荣幸心理,最好定时年审,不需用香港公司时,向香港构造申请注销。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比如“张三的饭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不是独资;如果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 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 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 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
2、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3、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
4、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供产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
1、投资人本身;
2、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
3、企业招用的职工。
国内企业的海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办事处在海外运营一段时间后,受市场因素,因为营运未达到预期,;或是因为母公司或股东政策调整,在这种情形下,海外公司注销会被提上日程。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海外公司注销呢?或者说海外公司注销,需要有哪些合规的法律依据或要求?
第一, 海外公司章程里,有明确规定公司的运营期。当公司运营期满,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注销。
第二, 海外公司的章程里,有明确规定公司注销的条件,例如,公司持续亏损累计达到净资产的一个固定百分比,公司可申请注销。
第三, 海外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所有者,依据股东会决议,申请注销公司。
第四, 海外公司被所在地的法院或者是税务局要求注销的情形下,可以依法注销。
在了解了海外公司注销的法律背景后,接下来聊聊海外公司注销两个重要问题。第一个作为公司的法人或者时股东,或者是董事,注销需要本人到场吗?
大部分情形下海外公司注销,是不需要海外公司的法人或董事或股东到。在注销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股东和董事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 还可能会涉及到做一些文件的认证。在这个过程中,专业的协助可使企业顺利的完成海外企业注销的事宜。
那还有一个问题,“我注销后我的钱”可以拿回来吗?
这个通俗意义上的“钱”,可能是股东注册成立时的按比例注入的注册资本,也可能是银行实时账户里的交易金额。在这里,我们就需要了解另一个注销过程中的法定流程,“清算(liquidation)”
在提交公司注销的申请后,律师会和公司的会计师,审计师,股东等,组成专业的清算组。清算组会依法的清理海外公司的财产,出具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在清算组处理完与海外公司相关的未完业务后,且缴清所有应缴税费后,海外公司的剩余财产,会依据股东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依法进行分配。
另外关于注销所需时间:海外公司注销的时间一般都比注册的时间长,因为清算后还需要公告15-60天不等,具体的情况需具体分析。
关注微信公众号,注销资讯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