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比如“张三的饭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不是独资;如果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 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 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 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
2、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3、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
4、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供产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
1、投资人本身;
2、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
3、企业招用的职工。
外国代表处注销流程图
清算组成员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
5、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批准证书注销(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4.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办理财政登记证注销材料如下(应在办理国税、地税注销手续后30天内):
1、清算委员会对资产、债券、债务的处理意见原件;
2、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3、国税、地税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
注: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外汇登记证注销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企业的清算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对清算所得的处置计划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
3.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的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以上3、4、5、6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对外贸易表注销、迁移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注销原因;迁移出深圳的还须注明迁入地区等,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营业执照、代码证、国税或地税注销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老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法人委托书、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海关登记证注销材料:
1、 办理注销海关注册业务的申请报告(说明原因、法人签字、盖公章);
2、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3、 执照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 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外资审批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 协议期满并不再续期的企业还须提供企业董事会关于不再延长企业经营期限的董事会决议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注销材料
1、理报检单位注销备案申请表(登录网站申请“注销备案申请”,打印表格,法人签名)
2、执照正本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代码正本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对外贸易表复印件(外资同时提供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验原件)
5、自理报检证原件。
电子口岸注销
1、 注销电子口岸的申请报告;
2、 执照注销通知书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 电子口岸法人卡、操作员卡和法人卡密码;
6、 法人授权委托书;
7、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购付汇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和依据、实际汇出金额、完税情况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到期清算的,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
7.清算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8.银行出具的最近外汇账户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以上3、4、5、6、7、8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注销资讯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