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许多办理过公司注销的老板都知道,公司注销是一件非常令人头疼的事情。公司的注销清算相当的麻烦,公告公示也是需要很多的时间,有的时候更是一拖再拖,令人头疼。所以在2017年3月1日开始,工商局出台了公司简易注销的政策,全国各地都可以实行简易注销了。
一、普通公司注销和简易公司注销区别
1、简化注销程序
办理普通注销,要经过公司清算、登报公示、注销公司国地税账户、注销营业执照等多个流程。办理简易注销只需要经过注销公告、工商注销就可以了。当然都还需要注销公司公章、银行基本户等资料。
2、简化申请材料
简易注销的流程相对简化了许多,因此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就减少了许多。而一般注销不仅需要提交以上四个资料,还需要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税证明、刊登公告等等各项资料。
3、缩短注销时间
一般来说,普通注销登记规定应登报公告45天,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地区的方案中,都做了不同程度的简化。在公告时间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缩减。
通过以上的介绍,可以发现简易注销,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备案、不再提交税务清算报告、不再办理企业注销报纸公告,比较节省时间。
二、公司简易注销条件
1、适用简易注销的条件: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即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
(3)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即无债权债务)。
2、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
虽然公司简易注销的确方便,但是所有企业只有一次简易注销的机会,但对公司审查更加严格。不管因为任何原因(比如被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未到登记机关申请等)被登记机关驳回,简易注销程序都将终止,终止后只能进行一般注销程序了。
如何注销个体工商户,个体户如果不想经营了怎么处理,毕竟租个门店还挺贵的,可以注销掉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3、公司原始档案
4、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第三步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
第四步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6、公司原始档案
第五步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今日注销案例;
今天给大家讲的是一个长兴的注销案例,这个注销案例呢,做了很长很长的时间,之所以做了很久,并不是因为公司复杂,而是因为委托人的一些情况,这里小编跟大家讲一下
这个案例委托人最开始是自己去做的注销,走的是简易流程,被退回了,注销失败,后来在网上找到我们,我们接手后处理了公司的异常,然后做账等,先把税务注销给完毕了,然后要开始做工商注销的时候,我们建议走普通流程,但是委托人还是觉得要简易注销,多次沟通无果,我们最终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走了一遍简易注销,后面工商再次被退回,最后 还是走了普通注销流程,才处理好了这个注销案例。
看到这里是不是很多人想问,那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做简易注销呢。这里看过来
凡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都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有8种情况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一些具体的情况了,大家如果有疑义的可以看一下,还有问题的欢迎来咨询哈~企企赢专注注销十几年,在注销过程中我们给的都是最专业的建议和意见,签了合同我们跟委托人都是统一战线的,希望大家能听的进去一些专业的建议哦。
最后还是感谢客户对我们的信任哦,虽然过程比较曲折,结局还是好的,我们不负所托的完成了这个注销案例哦!
只要财务数据工商部门有黑名单还去交罚金去税务专管员什么地方解!流程对比起来困难!简易注销的操作流程一般情况下是提前材料文件署名+登报公示注销资料二十天+工商注销备案登记+完成注销领走回执!
在简易注销公司的时候要注意甚麽事情呢?
您的企业材料不可以掉下来,要不要登报挂失。
你成立时候的署名字迹要和注销时候的署名字迹一致,要不注销时候要人到场!
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的分别大部分原因关键是财务数据这方面,一般企业注销要近年的财报和发票税盘,先去税务注销财务数据!
并且登报公示期要四十五天!
符合以上几个点一般情况下绝对分辨是否可以简易注销了!
只要企业符合简易注销的流程要几期限才能注销完成呢?
讲解是:登报公示二十天+材料传交后五个天+银行预约的期限!
今日注销案例;
今天给大家讲的是一个上海注销的案例,委托人因为经营不善想要注销公司,在跑政通上找到我们,经过我们的仔细沟通后签了合同。
签了合同后委托人跟我们描述了下公司的一些情况,因为这个公司是有一部分的股权质押给银行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注销的话是需要先解除质押的,这时候可能有些人比较疑惑了,这是为什么呢?这里给大家解释下:
公司有股权质押,公司不可以无条件注销,应当先申请破产清算,然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进行注销。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我们接到得知委托人这个情况后第一时间着手准备解除股权质押问题,委托人比较配合,所以我们处理起来也是比较的快呢,解除了质押后,就可以去注销税务了。派出公司的财税专家,认真给委托人理账,理好账目做好登报后税务注销就完成啦,税务注销是注销中比较麻烦的,但是一旦完成后面工商就比较快啦,委托人比较配合,我们就很快完成啦,感谢客户对我们的信任,我们不负所托的完成了这个注销案例!
我们都知道开公司难,但其实注销公司更难。企业注销可不是简单的事,特别是不熟悉业务的人员,耗时耗力不说还会花费不少不必要的开支。但是如今时代在进步,许多繁琐的环节也逐渐简化。
自2019年7月1号起,企业注销更简单了。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进一步扩大即办理范围: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经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长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原件(复印件)。
公司注销流程一般我们把它划分为一般注销、简易注销和困难注销。我们今天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些流程。
一、公司注销一般流程
1、登报公示
2、清算组备案
3、税务注销
4、工商注销
5、银行注销
二、简易注销流程
1、企业信息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填报填写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2、等待简易注销公示期满,工商局窗口办理工商注销。
3、到工商局窗口填写《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4、工商局回收营业执照正副本,返还一张《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5、国税注销,到国税窗口填表,提交自备资料:《股东决议解散书》、《终止生产、经营证明》、国税局查账本和银行对账单、打印清税证明。
6、地税注销:地税窗口递交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地税局查账本、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困难注销流程
困难注销主要是针对一些闲置公司、账目不齐公司、资料不齐工资、吊销公司等,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解决之后再继续按照正常注销流程去办理就可以了。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比如“张三的饭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不是独资;如果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 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 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 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
2、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3、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
4、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供产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
1、投资人本身;
2、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
3、企业招用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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