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注销了,子公司的债务母公司需要偿还吗?关于这个问题,相信相信有许多朋友都想知道,那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关于这个问题来为朋友们讲一讲,大家也可以去华正财务咨询相关律师。
一、子公司注销时债权债务怎样处理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
二、子公司注销时的债权债务母公司是否要承担子公司注销时的债权债务是不需要母公司来承担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与子公司相对应
1、两个个体,分别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破产清算不够赔偿该怎么办
1、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第四十六条也有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
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由此可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子公司注销了,深圳子公司的债务母公司需要偿还吗?朋友们现在知道答案了吧。想了解更多资料的朋友们可以去华正财务查询更多内容。
常常有老板这么说,"我公司都被吊销执照了,还注销什么?"所以,公司吊销后需要注销吗?说说这注销、吊销和撤销的差别吧!
1注销
首先,有一点必须明确: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
因此,不论你是被吊销还是被撤销,最后都还要走注销流程。
注销是依申请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只有符合注销条件的公司才能申请,包括:
1、被依法宣告破产;
2、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因合并、分立解散;
4、被依法责令关闭。
一旦出现了上述几种情况,公司就要进入注销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步骤:
1、成立清算组;
2、公告,通知债权人;
3、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制作清算报告;
5、补缴税款,补申报,做税务清算;
6、缴销防伪税控设备及发票,注销前最后一期纳税申报;
7、分别注销国税和地税;
8、注销工商登记,法人资格就此终结,员工全部遣散。
2吊销
吊销,似乎比注销更常见。很多公司都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要强调的是: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
你公司违反了法律法规,被工商局以强制手段剥夺经营资格。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常见的有:
要知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3年内都不得申请或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而且被吊销后,仍要去办理注销。
被吊销的公司只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仍然"活着",在法律上,仍是诉讼主体和债务承担主体。
最高法曾明确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撤销
撤销,也是一种行政处罚。
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的撤销决定。
撤销的前提是自始不符合登记条件,但通过非法情形取得了公司登记。
还记得之前一直说很多人被骗着办了数字证书,然后莫名其妙的成为了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这种冒名注册公司的行为,一经查证,就会被撤销。
除此之外,还有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等情况。
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后,和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一样,先清算后注销。
这里可以强调一下吊销和撤销的区别。虽然都是违反法律法规被强制停业的。但被撤销是由于"先天不足",而被吊销是"后天病变"。想要彻底解决,都得走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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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3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又称“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如何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广州铭熙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对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发现《办法》所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与《条例》所称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表述不尽相同,增加了“失信”两字,更精准地诠释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更全面地定义了监管对象和范围。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法》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为什么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
《办法》是对国务院关于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的贯彻落实。在实践中,通常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称为“黑名单”制度, 主要依据以下三个:
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依据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依据三: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附件中明确指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
在法律属性上,设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行政部门的一种信用监管措施,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信用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是信用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措施之一,《条例》和《办法》也明确将其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机关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程序也不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执行。
三是在后果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会对企业在经济利益上造成直接减损,虽然企业会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而造成商业信誉上的减损进而造成经济损失,但这属于间接损失,与行政处罚给当事人的直接制裁有一定的区别。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机制是对行政相对人失信记录和行政执法结果进行累计后,再对其实施的权益限制措施,是一种创新性行政约束活动。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和对应的法律条款
《办法》第五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共有十种情形。其中,属于信用监管范畴的情形,是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的情形;属于行政执法范畴的情形,是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单项行政处罚累计的情形,以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多项行政处罚累计的情形。
依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法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对应的相关工商法律、法规: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对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情形,对应《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共4条罚则。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共4条罚则。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共10条罚则。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第八条)、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违法行为第七条),共8条罚则。还有3条违法行为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虽然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但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罚则的,应当从其规定执行。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共5条罚则。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对应《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共2条罚则。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对应《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及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共2条罚则。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
五、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
(一)信用监管范畴的情形。《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条例》实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日期起算。
(二)行政执法范畴的情形。《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及第二款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2016年4月1日)起工商部门作出的首次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及其他行政决定的日期起算。
六、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行政程序
《办法》在行政程序设定上,遵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与《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
(一)信用监管范畴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先公告后列入。《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法》在程序设定上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一致。
2.移出程序:依申请移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办法》在移出程序设定上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一致。
3.公示方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同时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二)行政执法范畴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直接列入。《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法》的列入程序遵从《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2.移出程序:直接移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办法》的移出程序遵从《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3.公示方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行政处罚、被撤销登记、被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信息同时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七、异议处置的行政程序
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一)对列入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处置程序
1.提出申请。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异议受理。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异议核实。工商部门受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程序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商部门纠错程序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八、工商部门惩戒措施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措施
《办法》第十五条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款规定,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第二款规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工商内部的联动惩戒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四项监管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是依照《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是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四是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九、多部门联合惩戒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确定的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
(一)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惩戒措施:(1)当事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确需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违法网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关闭违法网站;(2)对当事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进行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
(二)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惩戒措施: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
(三)融资授信限制。惩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联合惩戒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四)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惩戒措施: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联合惩戒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局。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国土资源部。
(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联合惩戒部门:财政部。
(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
(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惩戒措施: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联合惩戒部门:海关总署。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惩戒措施: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从严掌握或不予批准。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
(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惩戒措施:禁止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联合惩戒部门:交通运输部。
(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惩戒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安监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十二)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惩戒措施: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
(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惩戒措施: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
(十五)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惩戒措施:将当事人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企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
(十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惩戒措施: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联合惩戒部门:各有关部门。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惩戒措施:工商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失信企业相关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网信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联合惩戒部门:国家网信办。
(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另外,工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案例一:因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
年报公示制度要求,企业按照年度的顺序依次报送并公示年报信息,因此年报公示具有延续性的显著特征。对于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如果要正常申报当年的年报信息,必须先补报未年报年度的信息,才能正常申报当年的年报信息。在系统设置上,年报申报系统对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也予以限制,并提示企业完成未年报年度信息。只有当企业补上了历年来的未年报信息后,年报系统才解除限制,允许企业正常申报当年的年报。
例如企业因2014年度未年报,于2015年7月2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连续3个年度不改正,至2018年5月10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工商部门启动公告程序,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当公告期届满即2018年7月10日该企业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于2018年7月20日(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时,企业名下既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又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同时在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
由于2014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不改正,造成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3个年度无法申报年报。至2018年7月20日,该企业名下将有4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1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多条失信信息分别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4个年度未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2018年7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其中,2014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 2015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2016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1年、2017年度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认定规则可以确定,至2018年7月20日,该企业名下将有4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1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分别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4个年度未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2018年7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其中,2014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 2015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2016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1年、2017年度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案例二:因其他三种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
其他三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指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查实1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次,生成1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对于不改正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只要满3年,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内已改正的,依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中删除。
例如企业因年报数据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形,于2016年10月1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下有2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016年12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内)企业更正了地址,恢复了联系,依企业申请从失联的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这条列入经营异常记录信息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条件,不予累计。但是因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仍未改正的,应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发布公告,公告期届满仍不改正的,于2019年10月20日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三:因未年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移出的认定
例如企业因2014年度未年报于2018年7月20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于2019年3月1日补报2014年度至2017年度连续4个年度年报,完成补报任务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应如何认定?
第一,企业补年报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告知企业补报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4个年度年报,完成补报后,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
第二,认定企业是否符合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条件。自2018年7月20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至2019年3月1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际只有1年,未满5年,不符合移出条件,暂时不能移出。
第三,告知企业移出行政程序。工商部门应当告知企业于2023年7月20日,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作出移出决定。自2023年7月20日以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凭证,但不少企业由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未进行公司年检年报、非法经营等原因,使得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有些企业错认为吊销营业执照等同于营业执照注销,因而对吊销置之不理,导致企业法人进入工商黑名单等严重后果。小编提醒,吊销和注销虽说只是一字之差,但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即使营业执照被吊销也要及时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注销的区别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企业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从而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经营资格的行为。营业执照注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作出予以准许注销登记的行政决定。虽说两者都属于公司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但注销是企业自主选择取消其主体资格,合法退出市场的方式;而吊销是不以企业申请为前提,由登记机关行驶职权主动使其退出市场的处罚方式。
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虽说其公司主体依然存在,但已经不能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意味着即使公司依然“活着”,但也失去存在的意义。而据咕咕狗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注销登记中,明确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行为列入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事由之一。因此,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要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的流程与正常营业执照注销流程基本一致,唯一的不同在于,需要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后才能进行营业执照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处罚行为。一定要注意。
今日注销案例;
今天给大家讲的是一个杭州吊销企业的注销案例,这个公司也是证件全部丢失了,资料也丢了,还涉及到一个问题,法人严重违法了。
之前给大家列举过公司被吊销的六个原因,忘记的这里再给大家回顾下: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因为该委托人公司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导致公司被吊销,还存在一些罚款问题,这种情况下,是必须要注销公司的,不然的话,后果就会比较严重了,对法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此外,这种情况一般都会有罚款,需要罚款缴纳完毕才可以操作注销事宜。
我们接到这个案例,也是先做账,但是由于这个法人违法事宜,导致公司有些罚款是必须要缴纳的,我们尽可能通过做账把罚款做到最低!后续经过我们登报,处理证件丢失问题,处理资料问题,最终在我们的努力和委托人的高度配合下,我们通过正规渠道完成了这个案例的税务和工商注销事宜。感谢客户对我们的信任,我们不负所托的完成了这个注销事宜。
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适用企业类型有: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基本原则及基本流程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行企业自主选择原则。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简易注销程序。
基本流程为:1、依法清算;2、发布公告;3、申请登记;4、登记审查;5、作出决定;6、领取文书。
简易注销申请所需材料
法人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公司公资料股东需签字盖章)
简易注销适用主体,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领取营业执照后无经营活动,也包括正常的零申报。简易注销简化流程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采用网上登记模式办理,不再要求企算人员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不需要进行登报申请注销,但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今日注销案例;
今天给大家讲的是一个上海公司发票被冻结的案例,委托人找到我们,描述了下情况,有一天发现自己公司的发票被冻结,找不到原因所在,后来经由我们查询,发现,是因为十多年前在苏州的公司税务非正常注销造成的。
很多人都以为注销了就没事了,或者说,就算没注销,也不影响,自己再另外注册一个公司就可以了,其实不是这样的哦,法人名下的公司如果没有正常注销或者没有注销,都是会影响到后面注册新公司的。这个案例的委托人就是这种情况,十多年前,自己没有正常注销,以为没事,导致了现在新公司的发票出现问题,被冻结,无法正常使用。这种情况是是需要挂失,补章,处理税务注销异常移出,才可以正常使用新公司的发票的。
说到这里,是不是还有人不太理解,公司不是已经注销了,为什么还会存在异常的情况。这里介绍一下,有些人,只是把工商注销完了,税务并没有处理,比如说,有些存在罚款问题,一直没有去处理,这种情况下都会影响到法人的。所以注销一定要把税务工商全部处理完毕才可以的哦。
本文中的这个案例,最大的问题还是要先处理税务异常移出,我们这边做了挂失,补章,处理了税务注销异常移出,用最快的速度解决了这个案例,现在上海公司已经恢复正常啦,可以正常开票啦,感谢客户对我们的信任,我们不负所托的完成了这个异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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