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法院会在三日内取消黑名单,删除失信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3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又称“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如何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广州铭熙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对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发现《办法》所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与《条例》所称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表述不尽相同,增加了“失信”两字,更精准地诠释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更全面地定义了监管对象和范围。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法》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为什么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
《办法》是对国务院关于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的贯彻落实。在实践中,通常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称为“黑名单”制度, 主要依据以下三个:
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依据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依据三: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附件中明确指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
在法律属性上,设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行政部门的一种信用监管措施,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信用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是信用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措施之一,《条例》和《办法》也明确将其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机关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程序也不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执行。
三是在后果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会对企业在经济利益上造成直接减损,虽然企业会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而造成商业信誉上的减损进而造成经济损失,但这属于间接损失,与行政处罚给当事人的直接制裁有一定的区别。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机制是对行政相对人失信记录和行政执法结果进行累计后,再对其实施的权益限制措施,是一种创新性行政约束活动。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和对应的法律条款
《办法》第五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共有十种情形。其中,属于信用监管范畴的情形,是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的情形;属于行政执法范畴的情形,是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单项行政处罚累计的情形,以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多项行政处罚累计的情形。
依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法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对应的相关工商法律、法规: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对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情形,对应《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共4条罚则。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共4条罚则。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共10条罚则。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第八条)、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违法行为第七条),共8条罚则。还有3条违法行为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虽然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但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罚则的,应当从其规定执行。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共5条罚则。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对应《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共2条罚则。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对应《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及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共2条罚则。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
五、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
(一)信用监管范畴的情形。《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条例》实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日期起算。
(二)行政执法范畴的情形。《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及第二款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2016年4月1日)起工商部门作出的首次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及其他行政决定的日期起算。
六、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行政程序
《办法》在行政程序设定上,遵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与《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
(一)信用监管范畴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先公告后列入。《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法》在程序设定上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一致。
2.移出程序:依申请移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办法》在移出程序设定上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一致。
3.公示方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同时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二)行政执法范畴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直接列入。《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法》的列入程序遵从《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2.移出程序:直接移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办法》的移出程序遵从《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3.公示方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行政处罚、被撤销登记、被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信息同时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七、异议处置的行政程序
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一)对列入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处置程序
1.提出申请。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异议受理。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异议核实。工商部门受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程序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商部门纠错程序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八、工商部门惩戒措施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措施
《办法》第十五条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款规定,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第二款规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工商内部的联动惩戒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四项监管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是依照《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是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四是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九、多部门联合惩戒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确定的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
(一)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惩戒措施:(1)当事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确需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违法网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关闭违法网站;(2)对当事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进行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
(二)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惩戒措施: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
(三)融资授信限制。惩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联合惩戒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四)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惩戒措施: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联合惩戒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局。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国土资源部。
(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联合惩戒部门:财政部。
(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
(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惩戒措施: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联合惩戒部门:海关总署。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惩戒措施: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从严掌握或不予批准。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
(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惩戒措施:禁止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联合惩戒部门:交通运输部。
(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惩戒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安监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十二)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惩戒措施: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
(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惩戒措施: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
(十五)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惩戒措施:将当事人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企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
(十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惩戒措施: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联合惩戒部门:各有关部门。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惩戒措施:工商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失信企业相关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网信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联合惩戒部门:国家网信办。
(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另外,工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案例一:因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
年报公示制度要求,企业按照年度的顺序依次报送并公示年报信息,因此年报公示具有延续性的显著特征。对于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如果要正常申报当年的年报信息,必须先补报未年报年度的信息,才能正常申报当年的年报信息。在系统设置上,年报申报系统对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也予以限制,并提示企业完成未年报年度信息。只有当企业补上了历年来的未年报信息后,年报系统才解除限制,允许企业正常申报当年的年报。
例如企业因2014年度未年报,于2015年7月2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连续3个年度不改正,至2018年5月10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工商部门启动公告程序,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当公告期届满即2018年7月10日该企业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于2018年7月20日(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时,企业名下既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又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同时在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
由于2014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不改正,造成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3个年度无法申报年报。至2018年7月20日,该企业名下将有4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1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多条失信信息分别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4个年度未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2018年7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其中,2014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 2015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2016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1年、2017年度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认定规则可以确定,至2018年7月20日,该企业名下将有4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1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分别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4个年度未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2018年7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其中,2014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 2015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2016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1年、2017年度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案例二:因其他三种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
其他三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指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查实1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次,生成1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对于不改正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只要满3年,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内已改正的,依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中删除。
例如企业因年报数据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形,于2016年10月1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下有2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016年12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内)企业更正了地址,恢复了联系,依企业申请从失联的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这条列入经营异常记录信息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条件,不予累计。但是因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仍未改正的,应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发布公告,公告期届满仍不改正的,于2019年10月20日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三:因未年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移出的认定
例如企业因2014年度未年报于2018年7月20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于2019年3月1日补报2014年度至2017年度连续4个年度年报,完成补报任务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应如何认定?
第一,企业补年报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告知企业补报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4个年度年报,完成补报后,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
第二,认定企业是否符合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条件。自2018年7月20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至2019年3月1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际只有1年,未满5年,不符合移出条件,暂时不能移出。
第三,告知企业移出行政程序。工商部门应当告知企业于2023年7月20日,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作出移出决定。自2023年7月20日以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改革开放四十年,野蛮生长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当今税联网大数据监控的时代已经到来,方方面面马虎不得。
我们都知道,每个公司里面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这个法定代表人有着很高的决策权。同样,如果公司出了什么事情的话,这个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上了黑名单,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影响?
1、法定代表人不能购买社保,不能贷款买房,不能办理移民。
2、限制高消费(子女上贵族学校等),不能乘坐飞机和高铁。
二、税务黑名单的来源有三种。
1、公司不经营也不报税,而且没有正常注销,最终成为税务遗留问题。滞纳金和罚款会像滚雪球一样的越来越多。
2、公司走逃失联成为非正常户,被评为D级纳税人。这类公司虽然没有注销,但是影响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关联的其他公司的税务评级比较严重的。
3、重大税收违法事件违法案件一般和虚假申报逃避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相关,涉及数额较大的500万元以上的。会被公告并计入联合惩戒。
北京有一家企业,招聘了一名电话推销的业务员小张,合同是6个月的试用期,合格转正后给上社保,小张干了5个半月了,一直没有业绩,上班时间经常在玩手机,这天上班时间被老板逮个正着,老板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把小张开除了,没过几天人事部的一名员工小李也辞职了。
过了一个月老板收到了劳动仲裁书,诉小张和小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予以补偿。人事部翻遍了劳动合同也没有找到他们的合同,后来才知道是小张想要找小李来要公司的那份合同,小李知道了其中的奥妙,才和小张一起仲裁的,在小李离职的时候,做交接没有一份一份的核对,让小李钻了空子,小李来公司4年零2个月的工资要双倍赔偿(也就是以前发了多少现在再补发多少),前期试用期的社保补上并再补偿给小李同等金额的现金;小张的工资也是再补发一遍,补上社保并在补偿同等金额的现金给小张。
只是管理上的疏忽老板要赔款31.6万元,老板觉得委屈、气血攻心,坚决不予支付,结果最终成了失信人员,上了黑名单。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什么风险?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在民法通则第49条有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非。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资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社会公共利益等。
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就是指公司的董事长之类的。执行机关的大多数合法经营都会被视作为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从事企业法人在登记时核准的相关经营。合法经营,并在企业破产解散和撤销时。撤销时及时登记公告,法定代表人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上了黑名单,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影响?就看你是上了什么黑名单。如果上了工商的黑名单的话,终身是不能当老板的;如果是上了税务的黑名单,全国范围都要终身缴税等等;如果是上了诉讼的黑名单,要执行判决。
因此,如果你是法定代表人,一定要守法经营,懂政策、法规,更要以身作则,千万不要去做任何违法的事情。更要通过规章制度来保护自己。避免被列入黑名单,一处受限,处处受限。
有不少的创业者在成立了自己的公司以后,因为自身的经营状况,被列入了工商黑名单,但是创业者们不知黑名单,上海注册公司后,这是怎么回事呢,下面申与城小编就来为大家分析一下,相信能够帮到创业者们
上海注册公司工商黑名单怎么回事:
1.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每年的七月之前做好年度公示,因为现在的规定是,一家企业要在第二年做好上一年度务,如果你没有按时做好公示的话,就会被列入工商黑名单。
2.企业年度公示中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就会直接被列入工商黑名单的,只要被查到,所以企业的年度公示一后,作为一家企业应该做的,不能弄虚作假。
3.通过登记的住所,就是我们一直说的实际经营场所联系不到你这家公司,就会被列入经营异常的,所以你的你这家公司。
这里小编的介绍就结束了,在上海注册公司公司后,被列入了工商黑名单的企业,很多都是因为不注意到这这几点一定要注意。
浩风律所在人力资源和劳动关系、公司治理、破产重整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我们曾帮数十家内外资企业关闭公司(含分公司),并作为部分债权人的法律顾问参与长春长生的破产清算程序。
忘记注销公司,他被列入“黑名单” 提醒:公司注销登记一定要及时办理,另外年报不能忘
公司注销登记一定要及时办理,如果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很可能会给企业和自身带来不可想象的麻烦,也会给个人信用留下不光彩的污点。下沙有个“马大哈”余先生,就因此被列入黑名单。现在的他,懊悔不已。
四年前,余先生在下沙注册了一家贸易公司,他担任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在2015年底,他打算把公司注销结业。他办理完清算组备案,去报社登了注销公告,也到税务局办理了清税手续。
按照当时的程序,需要在登报满45天后,去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谁料,登报期满,余先生已经把这事忘得一干二净。
这一拖,就是三年多。到今年年初,在一个偶然机会下,余先生发现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自己也被列入了黑名单。余先生这才想起来,忘记去市场监管窗口办理营业执照注销。但同时,这些年,他并没有开展业务,公司也没有与别的公司发生过纠纷。
于是,余先生连忙来到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询问。工作人员一番查询后得知,原来余先生的这家公司因为没有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上视作该公司还在正常存续。从2014年3月1日起,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年检改年报),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但是余先生的这家公司,因为连续三年没有正常年报,也没有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公示义务,根据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而吊销营业执照,余先生成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近日,余先生拿着注销材料又来到监管窗口,工作人员很快当场将注销证明交给了余先生。但是,他却无法从信用黑名单中去除,而且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先生十分懊悔:“如果当时及时注销公司,根本不会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
在这里,区市场监管分局提醒:公司注销登记一定要及时办理,另外每年的年报一定不能忘,否则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到限制和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公司被纳入失信执行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限制消费,其他人是不影响的。以上人员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失信信息的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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