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需要多长时间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就不好说了。
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其中律师工作:包括: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对外投资的清算: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破产债权的清理: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并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破产财产分配的步骤: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司破产清算具体需要多久时间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的,公司破产清算需要经过一定的过程。
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一、债权人怎样申请破产清算
1、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债权人只有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才能说明自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应当说明该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原因、该债务的性质类型以及该债务的金额大小等。
2、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已经到期。所谓到期债务,指的是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立即偿还的债务。尚未到期或者不需要立即偿还的债务,不视为到期债务。如果债务没有约定或者规定偿还期限,则只有当债权人提出清偿请求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后,债务人在该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偿还的债务,才视为到期债务。
3、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显然,债权人对到期债务已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的,可以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处于连续清偿状态,如一直是按月清偿债务本息,债务人停止清偿的,该停止清偿行为可以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明。
债权人进行上述三个方面的事实证明时,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
其一,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应限于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债务,属于非金钱给付的债务如财产返还等债务,应当不属于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
其二,债务人对到期债务已提供财产担保的,无论债权人是否已提出清偿请求,在担保财产未处分和清偿之前,不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其三,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无论债权人是否对第三人提出请求,只要债权人已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的,均可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如果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至于法院是否受理,还要取决于债务人的异议和法院对债务人异议的审理结果。
二、债权人破产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的经过、并证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包括有关的合同文本、公证文书、担保协议、往来帐务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三、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企业破产清算应关注三大问题是什么
其一,债权人不愿提出破产申请。
其二,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平均审理周期长。由于破产清算案件利益牵涉较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法规较多,长期以来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其三,普通债权受偿比例小。造成债权清偿率低的客观原因是,大多数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仅仅出现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负债率极高,历史包袱沉重,有效资产极少,不良债权无法清收,正常的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事实上,这些企业早已达到破产界限,只是基于种种原因勉强维持、久拖不破。而主观原因多表现为,有的债务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以低廉的价格将企业资产转让,甚至将企业有效资产无偿剥离,留下一个空壳企业申请破产;有的破产管理人清收债权不力,处置破产财产不当,如将实物分配财产低值高估,变现财产高值低估或高值低卖等,均降低了破产债权的清偿率。
企业破产后,在债务偿还前,要先从公司的财产中除去破产费用,剩余的财产再来偿还债务。当企业破产后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的费用时,可以按比例,优先偿还破产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公司作为市场最活跃的主体,既有准入机制,同时也有退出市场机制,公司市场退出是指公司丧失商事主体资格而退出市场行为,亦称公司解算,公司解算时必须进行清算,并依法注销,公司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联系和区别分别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适用的法律规定不
1、强制清算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还有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及《地方性法规》等。
2、破产清算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进入程序的原因不同
1、强制清算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公司出现了解散原因,(1)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⑵行政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⑶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当自愿解散和行政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第二、公司出现了以上解散原因无法自行清算。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2、破产清算的原因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三、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利益冲突重点不同
1、强制清算,公司的资产是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利益均能得到全额保护,剩余财产由股东进行分配,故利益冲突主要发生在股东之间;
2、破产清算,公司基本是资不抵债,股东没有剩余资产可供分配,故该程序主要侧重于公平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四、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不同
1、强制清算,在法院裁定受理前可撤回,在受理之后,剩余财产分配前如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或者决议自愿解散的,申请人可通过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继续存续为由撤回申请,如因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法院判决解散的,在剩余财产分配前,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解散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可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2、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法院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能否撤回则由法院裁定;但破产宣告后,破产申请人则不能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五、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债权申报期限及救济结果不同
1、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强制清算程序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 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的范围内,补充申报债权人与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人平等受偿;但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时,在股东已分配到的剩余财产的范围内,只有无重大过错的债权人有权受偿;
2、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告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管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裁量,自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破产清算程序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不论其有无重大过错,因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逾期申报债权人只能在尚未分配的财产范围内得到清偿。
六、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债权确认程序不同
1、强制清算程序中,公司资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故债权的确认由清算组认定即可,不用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确认。
2、破产清算程序中,由于公司资不抵债,故债权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确认,同时赋予了各债权人对其他债权的异议权。
七、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解除财产保全及执行中止效力不同
1、强制清算,对未执行完的诉讼无中止效力。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不产生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效力及中止对被申请人财产执行的效力。由于强制清算程序没有冻结公司财产的效力,所以强制执行行为在清算期间是可以进行的。
2、破产清算,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并入破产清算程序集中解决,不允许个别清偿,甚至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予以撤销,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八、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审理期限不通过
1、强制清算,清算期间应在六个月内。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至于延长多少,现有法律未作出限制性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予以确定。
2、破产清算案件,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清算期间作出限制性规定。
九、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清算组、管理人的构成不同
1、强制清算,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
2、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通常由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指定的方式可以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各地管理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此外,如果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成立清算组的,或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国有企业破产范围的,人民法院可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十、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
1、强制清算,清算组发现被申请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如该债务清偿方案经债权人同意及法院认可且履行后,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如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对被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被申请人也可以依法提起破产申请。
2、破产清算,原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或者参加的,除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管理人的成员。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破产法》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虽然各种各样的新兴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发展壮大,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经受不住时间的考验,纷纷倒闭、退市。企业倒闭面临的最大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的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和公司清算并是完全一样的,公司清算可以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公司解散时如果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就不需要破产。公司清算与公司破产区别表现在:
1、清算的性质不同。
公司清算中的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
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限制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
3、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
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以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扩展资料
公司的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虽然都是终结现存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法人资格的行为,但它们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
适公司清算用公司清算的原因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破产清算的原因是破产解散。
2、决定清算组成员的机关不同。
公司清算组成员,如果是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强制解散的,由作出强制解散的主管机关决定清算组人选;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
正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4、适用的法律不同。
正常清算适用公司法,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清算
百度百科-公司破产
虽然各种各样的新兴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发展壮大,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经受不住时间的考验,纷纷倒闭、退市。企业倒闭面临的最大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的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公司解散是结束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破产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必须走的法律程序,而解散,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且不符合破产的要件,就可以解散。解散时也要经过债务清算,如果资产大于债务,就是解散。如果资产小于债务,则为破产。破产主要是出现在一些资不抵债的情况,到时候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偿还的,而解散指的是还有一丝的希望。公司解散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自愿解散,一为强制解散。解散的条件有:1、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到期,且股东决定不继续经营。2、全体股东协议终止经营,可以解散。3、出现了不能法定的继续经营的情况,如继续经营无法实现公司的目的,经全体股东协商可以解散。
公司解散是结束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破产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必须走的法律程序,而解散,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且不符合破产的要件,就可以解散。解散时也要经过债务清算,如果资产大于债务,就是解散。如果资产小于债务,则为破产。破产主要是出现在一些资不抵债的情况,到时候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偿还的,而解散指的是还有一丝的希望。公司解散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自愿解散,一为强制解散。解散的条件有:1、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到期,且股东决定不继续经营。2、全体股东协议终止经营,可以解散。3、出现了不能法定的继续经营的情况,如继续经营无法实现公司的目的,经全体股东协商可以解散。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1、清算的目的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2、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清算的...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 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我主要不明白的是,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应当是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 :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限制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3、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以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希望能帮到你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关系 :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1、清算的目的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2、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有哪些区别? :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如下:(1)清算的目的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2)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有什么不同? : 核心区分是资金问题,若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需要进入破产清算. 其次,是适用法规,解散清算,主要依据《公司法》,自治程度较高;破产清算,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公司约束较高.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 (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限制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 (3)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以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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