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涉及的事项较多,而且比较复杂,这类复杂咨询建议您找一家专业的代理机构,中政财税就是值得信赖。公司注销一般要做清算,并进行工商、税务等的注销登记,并公告等等。
1、注销需要提前登报,省级及以上报纸。登报费用也就几百。这些是注销的时候有可能涉及到的费用。如果自己做注销手续是不需要别的费用了,如果委托代理办理那肯定会产生一定的代理费。
2、根据你企业的经营状况来定。如果企业是亏损且数额较大,要去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费用是根据企业注册资金来定的。
3、账本印花税、注册资金印花税、残疾人保障金这些如果之前企业有漏交也是需要补上的。
4、注销的时候税务所会要从开业到现在的房租发票(费用是你房屋租金的百分之七的税)。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很严重: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未满3年的将不被允许使用。
2、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负个人责任。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3、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公司其出资人或股东,应当依法履行组织清算义务,拒不清算的,将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4、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不能贷款、限制出行及不能领取养老金等。
公司税务注销后多久必须工商注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有哪些后果。对于现今很多的人来说,都是十分忌讳麻烦的事情,因此不管是在税务注销或者是工商注销上,大多都会选择代理机构来处理。
在实务工作当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还能不能对其立案检查,检查后能不能令其补税和罚款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有很多文章都进行了实务上的分析,但是在法理上,究竟能不能补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能或者不能,尚需要进一步分析。
笔者从公法债权的角度来分析。公法债权,是一个相对于私法债权的概念,一般来说指一方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据此要求特定相对人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且由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一种法律关系。比如税收债权,笔者认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公法债权,其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其中纳税人就是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债务人,税务机关是债权人。
一般来说,公法债权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依法律设定的,比如税收、行政收费等,这种债权的发生是具有经常性的,是法律直接设定的,只要满足条件,债权自然成立;第二类是依权力设定的,比如行政罚款,这种债权具有偶然性,并且要具有一定的形式,如作出明确的处罚决定,债权才能成立。
对于税款这个税收债权来说,企业注销后,并不影响税收债权的存在。因为税收债权是在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纳税义务时,就已经存在。如甲企业2016年少缴税款100万元,2017年注销,这时候,对于税收债权来说,在2016年已经存在100万元税收债权了,而后续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的追征,只是一个以公权力保障税收债权实现的强制手段。
对于罚款来说,由于在2016年~2017年企业注销,都没有正式对企业进行罚款,出具相应罚款处罚决定书,也就是说,罚款债权一直到企业注销都未产生。
笔者认为,公法债权也好,私法债权也好,都属于债权范畴,有债权,则有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当企业注销后,没有相对人的情况下,罚款这一债权成立要件中缺少了债务人,罚款债权本身就无法产生。因此,在企业注销后,罚款债权既然无法产生,自然不存在对注销的企业再罚款的情况了。
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实质也是参照了公法债权的法理精神,即对于税收债权,是产生了,可以追征,对于罚款(对单位)在企业注销后,因为缺少公法债权中的债务人,所以不再罚款。
企业注销中的企业,一般分为公司法人和个人独资、合伙两类。
对于公司等法人因为仅以其财产负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以它的财产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负责,而公司注销后,对于税收债权,由于是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所以公司要负责承担。
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税收债务,如果公司注销后仍然未缴纳,实质上该税收债务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应清缴的税款。而在该税款没有清缴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以分回的财产抵缴税款。当然,这里税务机关是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而只能以分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比如公司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公司股东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只能要求两股东补缴50万元,而对于超过部分,无权要求两股东进行承担。
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其承担无限责任,这里的无限责任,同样指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的无限责任,而因为罚款债权在企业存续期间未产生,因此不需要承担罚款责任。对于税收债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承担无限责任情况下,此时不以其分回的财产为限额。比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不仅要求两合伙人补缴50万元,同时对于超出部分,同样有权要求两合伙人进行承担补缴。
正常情况下,在企业注销后,行政机关是不能再对企业进行罚款处罚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在企业注销时,有的企业属于不合规注销,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但实际上不符合注销的法定程序。
对此,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工商部门给企业办理注销这个行政行为,如果程序不合法(如企业提供虚假注销材料),可以撤销工商部门给企业办理的注销这个行政行为。而在撤销之后,企业在法律上还原到未注销状态,这时候,由于企业仍然属于法律上存续状态,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等处罚,形成公法债权。
企业圈里,流传着一句话
“注册公司易,注销公司难”
此话绝对真实,毫无夸张成分
就算是简易注销,也费时费力
事实上,注销公司时90%的人
都会遇到注销麻烦、注销难的情况
这是为什么?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若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不能直接注销
(一)母公司注销
如果想注销母公司,那么需要先把子公司或分公司注销掉,否则母公司是注销不掉的。
(二)公司存在未完结诉讼
若当公司存在未完结的诉讼,只有公司诉讼事项执行完毕后,工商才会受理该公司的注销。
(三)公司名下有资产
公司资产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又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公司申请注销,资产如何妥善处理是重中之重。资产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当,都会让企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影响注销。如名下有房产、设备、车等固定资产的,是转让?还是报废?有专利、商标、著作等无形资产的,是放任不管,还是注销?还是其他的处理方式?
(四)证照不齐
如果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公司章丢失,会影响注销的进度,需先补齐相关证照,注销才会受理。虽然有些区域,在证照丢失的前提下会受理,但是需要求法人到场;如果相关负责人不在当地,无法配合,那么流程将会回到最初,先补办证照再办理注销。
二、注销公司流程较复杂繁琐,耗费时间长
公司注销的一般流程是:工商局先备案—— 登报——国税局申请注销——地税局申请注销 ——工商局递交注销资料——银行注销
一般来说,公司注销整个流程一般需要耗时5个月左右,如果公司存在一些严重问题,有可能花费一年多的时间才能注销。
三、一次办不完手续,各资料必须齐全
公司注销,需要跑很多相关部门,即便是交给专业靠谱的代办机构,也还是需要在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行之间来回跑。如果是自己去办理,不懂流程,来回跑的次数和浪费的时间也会更多。如果资料准备不全或者有误,需要重新准备,再跑相关部门,整个流程操作下来,累是必然的。
公司注销历时长、手续多、十分麻烦
但公司注销究竟“难”在什么地方?
难在企业没有依法经营!难在税务注销!
四、税务注销难
(一)不能提供完成的凭证、账本和报表
注销公司时,税局可能会查账,如果公司长久以来没有做账、报税或是中断记账的话,那就得先补账。大部分公司都是因为这类的原因而导致无法注销。
(二)公司被列入非正常户
公司因为没有记账报税、逾期申报等原因被列入非正常户,遇上这种情况,需要先把公司的异常情况解决掉,才能注销。而且在解决这个异常情况过程中,税务可能会出现罚款(罚款金额以税局核查为准)。
(三)公司存在债务问题
公司有尚未缴纳完毕的税款、社保欠费、甚至是罚款,税务也是无法注销的!企业只有在缴纳完税费、社保还有罚款,才能继续办理注销手续。
(四)提供企业的财务报表
在税务注销的时候,是需要提供企业的财务报表。注销的公司,理论上最完美的报表;常见的科目,例如: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损益类科目、余额等,这些科目会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问题。
公司注销是一件非常繁琐的事情,千万不要像滚雪球一样,将问题越积累越复杂。建议将公司注销,交给专业的代理公司去做,公司不经营了就必须要注销。
实践中如果公司的部分股东下落不明,其他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打算注销公司如何处理?
一、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决议
法定代表人如果是股东,与其他股东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可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方式做出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然后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如果公司章程对作出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表决权比例有特别约定,且不低于三分之二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方能作出有效的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要按已知的通讯方式通知下落不明的股东且需要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要满两个月。
二、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法定代表人如果是股东,与其他股东合并持有公司的股权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比例,但持有公司表决权达到10%以上的,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此可见,如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证明存在以上四种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强制公司解散。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之后,再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情况下,以债权人身份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
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股东,但是公司债权人的,在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以债权人身份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其他股东也是一样可以债权人身份主张权利。
四、如果公司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申请破产,其他股东也可以债权人身份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据此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其他股东也可以债权人身份请求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它是以现有的各种会计方法为基础,以破产法律制度为依据,反映和监督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种会计事项,对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净资产、破产损益等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种程序和方法。
破产清算会计的对象
破产清算会计的对象是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资金运动。与财务会计相比,其资金运动具有一次性、终极化的特性。企业在和解整期间,如整顿良好,则企业资金运动呈良性循环与周转;如整顿无效,则企业转入破产清算。在此过程中,清算组变现财产,偿还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在资金形态上,逐渐灭失固定资金、储备资金、成品资金等形态的并存与继起性,实现所有非货币资金向货币资金的转化,时间的继起性被中断,这种资金流动呈单向、一次、终极性。
破产清算会计要素
《企业会计准则》中确定的六要素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要素破产清算会计依然适用,因为它们是偿债和清算损益确认时必将涉及的内容,而清算的目的就是为了偿债。正常的收入、费用、利润则完全废弃了,取而代之的是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三要素,这是因为企业在终止经营条件下,不需要再核算经营期的经营成果,收入费用利润的核算基础已失去且无必要。
资产是指破产企业所有并现实控制的能带来清偿能力且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财、债权和其它权利。负债是破产企业承担的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企业资产减去负债就是所有者权益,其值小于零时意味着资不抵债,进入事实的破产状态。进入清算状态后,资产不再按流动性区分,而只区分为货币形态资产和非货币形态资产;所有债务都需清偿,也不再按流动性分类;清偿债务与交纳税收之后如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将是所有者权益实现最后一次分配。清算收入是从总体上反映破产企业偿债能力状况的,主要包括清算初期企业的货币资金,清算期间资产变现收入、收回债权及对外投资收入直接偿债的资产价值等;清算支出是从总体上反映企业的负债规模、结构和偿债顺序、数量等,主要包括清算费用、清算损失,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偿债等。清算损益表现的是前二者之差,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对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及清算净收益等进行反映。
编辑本段破产清算会计账务处理[1]
1.破产清算账务处理 变卖财产,偿还债务是清算工作的主要任务。其账务处理程序是:企业破产资产与债务的清查———接管破产财产并建账(转入清算会计体系,起用清算科目)———预计破产费用———财产的确认和估价———破产债权的确认与计量———破产财产的变卖———破产债务的清偿———结束报告,清算终结。其中会计账薄的设置、账簿的启用、会计分录的编制和凭证的填制等与财务会计是基本相同的。但由于清算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清算企业在会计账务处理时有自己特定的处理方式。在清算企业原账的基础上,应由清算组负责清查核实资产、账目、债权等,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在此基础上,再对企业进行清算。当清算业务发生后,要根据有关资料填制会计凭证,据以登记账簿,最后要编制清算会计报表,至此整个账务处理工作才算结束。
2.破产清算账户设置 资产类账户,用来反映清算开始日破产企业的各种可变现财产的价值。该账户的借方核算破产企业现存的及应收回的财产账面价值;贷方核算财产价值结转、财产变现价值及变现损益的结转。具体包括担保财产、抵消财产、应索财产、待变财财产、受托财产、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等账户。
负债类账户, 用来反映清算开始日破产企业所欠债务情况及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情况。该类账户贷方核算破产企业所结欠的各种债务金额;借方核算各项债务的实际清算额和无法偿还债务的结转数额。负债类账户具体应包括担保债务、抵消债务、受托债务(这三者与资产类账户中的担保财产、抵消财产、受托财产对应使用)连带债务、破产待偿债务、债务折让和清算借款等具体账户。
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清算损益情况的账户。设有“变现损益”、“清算损益”账户,分别用来核算企业在破产清算和财产变卖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盈余以及破产清算全过程的财务结果。
3.破产清算会计报表编制 该报表类型较多,需在清算不同阶段编制。开始清算前,在清查企业资产负债的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债权、债务清单等;清算过程中,还需编制反映破产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有:变现清算报表、债务清偿表、清算费用表、货币资金收支表、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破产财产分配表等。
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假设
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假设与传统会计不同,体现在:
1.会计主体假设 一旦企业被宣告破产,其对属于破产清算的资财便失去了保管和处分权,一切对破产资财的保管、清理、作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宜,以及在这个过程中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责任,均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因此,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将发生“移位”,即转移为破产管理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以后,尽管会计核算特定的空间范围和对象仍然是原企业,但实质上原来的会计主体已经消失。
2.终止经营假设 破产意味着企业已无法以现在的形式和目标连续地经营下去,最终终止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成为破产企业的必然结果。因此,终止经营即成为破产清算会计的特有假设。企业在这一假设基础之上进行资产的估价、变现和债务的偿还;在这一假设基础之上,采用一系列与持续经营假设下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不同的计量基础以及不同的报告形式。
3.不确定会计期间假设 自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为破产会计期间,这一会计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它取决于破产宣告的时日、破产清算程序实施期间的长短以及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进度。在这个不确定的期间内,破产会计核算将是一次性的,它以整个清算过程作为一个单一的计算清算结果的会计期间。不同破产企业会计清算的会计期间长短不一,具有不确定性。
4.币值多元化假设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尽管其会计核算仍采用货币单位,但对财产、债权及债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更多的可能采用清算价值,或变现价值等,这种币值多元化是为了适应清算不同财产时计量的需要。
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原则
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原则与传统会计有一定的差异。传统会计的会计原则包括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实质重于形式以及历史成本等。破产清算会计作为传统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遵循传统会计的一般原则。但为了规范破产会计行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清算会计又有自己特有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破产会计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严格按破产法、公司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组织破产会计核算,对破产财产进行合法处置。企业破产及破产清算过程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重要的是一种法律行为。破产企业的整个破产清算过程要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之下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因此,合法性原则是破产清算会计最基本的原则。
2.可变现净值原则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需要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按可变现净值进行重新计价,而不论其破产清算前的账面价值是多少。对不具备偿债条件的财产(如待摊费用等)应一次转化为费用,根据变现后破产财产的数额偿付债务。
3.划分破产费用与非破产费用原则 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也会发生各种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管理费用、变卖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债权人申报债权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应正确划分破产费用和非破产费用,凡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应属于破产费用,于破产财产中支付;凡是债权人为个人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应属于非破产费用,不应于破产财产中支付。
4.对等偿债原则 在破产清算会计中,应依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区分各种不同性质的债务,如担保债务、抵销债务、优先偿付债务、破产债务等,并分别按其债务与相应资产的对等关系,依据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如以担保资产偿付担保债务,以抵销资产偿付抵销债务,以破产财产优先清偿优先偿付债务后,再偿付破产债务。这一原则能够充分维护不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本段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与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与程序如下。
1、接管破产企业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书档案,设置新账,并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按破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再分类,结束旧账;
2、全面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确认计量破产资产和破产债务,编制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
3、变现破产资产,记录变现价值和变现损益;
4、核算破产损益,包括清算费用、清算收益、清算损失等;
5、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债务,并分配剩余资产;
6、编制破产清算会计报表,结束清算工作。
根据《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清算组应设立23个会计科目,按其科目的性质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资产类科目,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款”、“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共11个科目。
第二类,负债表科目,包括“借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和“应付债券”共9个科目。
第三类,清算损益类科目,包括“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和“清算损益”共3个科目。
编辑本段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的区别
一、起点和终点的不同 企业会计在企业经过工商注册成立后,会计开始建账,建立新账时各个科目的起点均为零。会计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核算生产成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核算利润;进行利润分配等。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最终达到资本积累的目的。
而破产清算会计是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审计组后开始工作。破产清算会计建账的起点是以企业破产前专项审计报告为基准数,应当在清算开始日另立新账。会计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 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破产清算会计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会计处理。破产企业经过破产清算后,账务各个科目最终归为零。破产清算的过程也就是如何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资产归为零的过程。会计账务将记录这一全过程。破产案件终结后,经过工商注销,标志着破产企业的消亡。
二、会计原则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的原则之一是持续经营的原则。会计记帐要有连续性,不得因为企业会计人员的更换而中断。企业在发展、在持续经营,会计就要连续的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而破产清算会计的原则之一是一次性原则。从清算之日开始,到清算终结,破产企业经过清算后账务各个科目最终归为零,企业消亡,会计工作终止。
三、设置会计科目不同 在设置会计科目方面,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会计是有区别的,企业会计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而企业破产进入清算阶段后,会计要根据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会计处理,在设置会计科目和结转期初余额时有些科目需要合并。如:
(一) 资产类:
(1)“银行存款”在结转期初余额时将原企业科目中“银行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 等明细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银行存款”科目。
(2)将“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材料成本差异”、“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设置的“材料”科目。
(3)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投资”科目。
(4)将“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减去“累积折旧”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即固定资产净值)转入新设置的“固定资产”科目等等。
(二) 负债类:
将“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借款”科目。
其他各科目可根据清算需要决定是否合并。
(三) 损益类:
(1)将原企业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及“坏账准备”、“预提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要根据债权人大会及人民法院核准的清算费用支出计划设置“清算费用” 明细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设置“土地转让收益”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
清算组可根据被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帐务处理不同 在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发生零星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处置破产财产的账务处理:
(1)收回应收款债权,按实际收回的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即收回以物抵债资产)借记“银行存款”、“产成品”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债务追索调账报告》,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2)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 等科目。
(3)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4)拍卖(或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按实际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和拍卖(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 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5)转让商标权、专利权、对外投资等比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拍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除此之外,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应严格执行债权人大会及人民法院核准的清算费用支出计划,不得超支。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职工有关费用、支付离退休职工有关费用和职工安置费,应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在此不作详细论述)
(四)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
破产财产收入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应直接进入清算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科目核算。
(2)交纳所欠的税费,按实际缴纳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3)清偿其他破产债务,按人民法院裁定及实际清偿各种债务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借款”、“应付票据”等有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等科目。
(五)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应将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
(1)将“清算费用” 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 科目,贷记“清算费用” 科目。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净收益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土地转让收益” 科目,贷记“清算损益” 科目。
(3)将需要核销的各项资产、不能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 科目,,贷记“材料”、“产成品”、“无形资产”、“投资”、“应交税金”等科目。
(4)依据人民法院裁定将应予注销的不再清偿的债务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 科目。
(5)如实际清算收入小于清算费用,应立即终止清算程序,未清偿的破产债务不再清偿,有关清算费用、清算损益的结转按上述规定处理。
清算终结时,财务账有关科目的余额及清算损益的余额全部为零。
五、会计报表不同 企业会计报表分为月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会计每月要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每季度、每年要编制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一年一度,周而复始。
破产清算会计报表分为“清算资产负债表” 、“债务清偿表”和“清算损益表”等。
(1)清算开始时,将审计报告确认的有关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后,应当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2)清算期间,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清算损益表”。
(3)清算终结时,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
综上所述,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会计的原则、起点和终点、会计科目的设置、账务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等都发生了改变,只有分清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的不同之处,才能在破产清算期间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核算和监督的职能,完成破产清算会计的使命。
今日注销案例;
今日给大家讲的是个简易注销的案例,委托人是一家杭州的公司,这是一家无经营、无债权债务的公司,简易注销的公司就比较好操作了,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建议公司注销的一些情况哈:
一、简易注销的适用条件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应是未经营、无债权债务或是已结清债权债务。
二、简易注销申请所需材料
法人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及公司公章(以上资料股东需签字盖章)
三、简易注销适用主体
1、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无经营活动,也包括正常的零申报。
四、简易注销简化流程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采用网上登记模式办理,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人员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不需要进行登报申请
注销,但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公司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公司股权被冻结的都不适用简易注销。所以公司在申请简易注销之前,一定要确认企业的信用情况。小编提醒的是,公司简易注销虽简单但很严格,简易注销只能走一回,一经撤回就只能走一般注销了。注册公司容易,注销公司难。
不过这个委托人找到我们就找对了,我们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注销公司,这些对我们绝对没问题,很快就操作完成了!感谢委托人对我们的信任,我们不负所托的完成了这个注销
常常有老板这么说,"我公司都被吊销执照了,还注销什么?"所以,北京公司吊销后需要注销吗?说说这注销、吊销和撤销的差别吧!
1注销
首先,有一点必须明确: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
因此,不论你是被吊销还是被撤销,最后都还要走注销流程。
注销是依申请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只有符合注销条件的公司才能申请,包括:
1、被依法宣告破产;
2、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因合并、分立解散;
4、被依法责令关闭。
一旦出现了上述几种情况,公司就要进入注销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步骤:
1、成立清算组;
2、公告,通知债权人;
3、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制作清算报告;
5、补缴税款,补申报,做税务清算;
6、缴销防伪税控设备及发票,注销前最后一期纳税申报;
7、分别注销国税和地税;
8、注销工商登记,法人资格就此终结,员工全部遣散。
2吊销
吊销,似乎比注销更常见。很多公司都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要强调的是: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
你公司违反了法律法规,被工商局以强制手段剥夺经营资格。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常见的有:
要知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3年内都不得申请或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而且被吊销后,仍要去办理注销。
被吊销的公司只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仍然"活着",在法律上,仍是诉讼主体和债务承担主体。
最高法曾明确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撤销
撤销,也是一种行政处罚。
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的撤销决定。
撤销的前提是自始不符合登记条件,但通过非法情形取得了公司登记。
还记得之前一直说很多人被骗着办了数字证书,然后莫名其妙的成为了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这种冒名注册公司的行为,一经查证,就会被撤销。
除此之外,还有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等情况。
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后,和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一样,先清算后注销。
这里可以强调一下吊销和撤销的区别。虽然都是违反法律法规被强制停业的。但被撤销是由于"先天不足",而被吊销是"后天病变"。想要彻底解决,都得走注销流程。
免费咨询电话:400-108-0366
关注微信公众号,注销资讯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