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市场竞争残酷,优胜劣汰,股东不可调和的矛盾等多种原因,众多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这必然需要完善的企业法人退出机制。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均是企业法人的退出途径,是公司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存在相似处,同时又存在较大的区别: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都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且因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均有一定“公权力”干预的色彩;而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债务人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且破产清算程序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之外注重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清算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之外注重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清算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诸多相同点,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可衔接性,二者之间的差异导致程序衔接中可能会遇到诸多问题。
关键词: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衔接
一、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及方式
(一)申请主体
1、清算组或清算责任人申请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存在破产原因,清算义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清算组或清算责任人申请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的权利义务。
2、其他有关权利人申请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 33条规定, 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此处“有关权利人”,笔者认为主要指债权人。
《公司法》《破产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均仅规定了清算组或清算义务人向法院申请程序的转换,并在法律条文中用“应该”来表述,意在要求清算组或清算义务人在企业符合破产的情形下,有申请程序变更的权利及义务。至 2009年 11月 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座谈会纪要》,正式赋予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由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利。其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强制清算清算组的组成方式有三种:由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清算组;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中介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由中介机构独立担任。除中介机构独立担任清算组的情形外,其他两种清算组成员中均包括原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种情况下,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在强制清算中,若清算组发现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但是由于清算组成员中不乏有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其为了自身利益怠于申请破产清算,甚至是阻碍申请的可能。若清算组怠于申请破产清算,那么债权人将缺失救济途径,这势必将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座谈会纪要》为债权人权利保护提供了有效途径,同时也起到了监督清算组工作的作用。
(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在进行清算工作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情况的,通过制作债务清偿方案,并由全体债权人一致确认的方式,达到债务的“和解”,在债务清偿方案履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即便是公司在强制清算的过程中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也并非一定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虽有相似性,但在程序上及处理债务人财产、债权审查等实质性问题上都有较大不同。若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将根据工作计划重新制定工作计划、方案;重新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银行账户;重新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某些情况下,甚至需要重新接受债权申报、重新审查债权。随着程序周期的延长,这将会产生额外的通知、公告、交通、邮寄等费用,会增加大量的的成本。因此,若是清算组在尽责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发现企业存在个别清偿、低价或无偿转让、增设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可追回财产的情形时,程序的转换根本无法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笔者认为,清算组可以从提高程序效率,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向债权人说明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并根据案件情况向其说明若无可供追回的财产,进入破产程序不仅不能提高清偿率,反而会增加清算费用,尽量使各方债权人达成一致,并通过债权债务清偿方案,以“和解”的方式完成强制清算程序,达到各方利益最大化。
(三)程序转换的方式
《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法》及《座谈会纪要》规定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因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可逆性,若相关人员直接申请宣告破产,即将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程序,局限在“清算”内;若向法院受理申请破产清算,即将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进行了衔接,赋予程序间转换更大的空间。若清算组在强制清算的过程中,一经发现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在尚未结合企业各项资源的状况最大努力挖掘现有资源的价值潜力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不但不能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且不利于程序效率的提高。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了,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需要全体债权人“一致”认可债务清偿方案。笔者认为,股东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是强制清算程序的主要原因之一,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若要求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难度较大;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因其债权人众多,要求所有债权人达成一致,才能通过“和解”的方式完成程序,条件略显苛刻。笔者认为,若清算组或相关权利人在清算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充分分析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等各方条件后,再报告人民法院决定以什么方式清偿债务。
二、个别清偿行为效力的认定
因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精准认定和有效追回,关系着破产程序能否顺利高效的推进,以及债权人权利能否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并公平受偿。2013年 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认定及追收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由 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法条本身意思较易理解,就是说若企业由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前一年内,若债务人企业存在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进行清偿、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前六个月内,企业已存在破产原因,且清偿到期债务不能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下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但法律仅规定了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衔接过程中行使撤销权的起算时间点,对于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的起算时间点无具体的规定。那么实践中,可能遇到强制清算受理后的个别清偿:例如1、清算组接管前企业进行的清偿。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指定清算组前,或是已指定清算组但清算组尚未接管企业,原企业的股东、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个别债务进行了清偿,而 6个月后该企业才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2、清算组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 债权债务清偿方案表决通过前,对部分债务进行了清偿,假设此时距离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1个月,而在清算组履职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破产原因,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假设此时距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已经 10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因时间关系,既无法适用《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十条,又无法适用《破产法》第三十二条,那么上述清偿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举重以明轻,发生在这两个时间节点之间的个别清偿行为,属于无效的个别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类推适用,个别清偿行为无效的起算点应为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之日。运用现有的法律进行分析,也可得出无效的结论:首先,在公司已经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情况下,仍然对外偿还债务,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债权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可能性极大,且该个别清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清算组已经接管企业实施清算实务的过程中,对外进行的个别清偿,违法了《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法律规定。故,发生在强制清算受理之后,破产清算受理之前的清算行为,属于无效清偿。
三、管理人的承继
《清算纪要》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参与强制清算的中介机构若不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情形,法院可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指定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的成员。
程序的转换中,若清算组直接担任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的工作中,无需对强制清算中已经进行的工作进行实质的复核,可以直接进行认可,避免了繁琐的交接工作,及重新熟悉企业的过程,但若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共同构成,或是仅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均难以避免清算组内部的交接或者是清算组与管理人的交接。若企业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同为清算组成员的中介机构,因为立场不同,意见不和,矛盾重重,那么接下来的交接工作将更加艰难。管理人工作的交接及更换将增加破产清算的工作量,增加程序成本,为便于程序有序进行,提高程序效率,笔者建议在人民法院指定强制清算组时优先考虑指定中介机构直接担任清算组。
综上,在强制清算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均存在抵不抵债的情况,在坚持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效率。两种程序的转换涉及的理论及实务问题较多,仍有待大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1.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2.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
3.在确认亏损时涉及总、分公司的所得税问题,应多与税务联系(特别是总公司)
4.最后注销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附注:1、注销税务登记,需要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 票及发 票领购本,填写注销 申请表。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
2、注销营业执照,先做公告,带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注销证明、填写注销申请表
3、最后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证明办理
一、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要多长时间
上市公司破产清算需要多长时间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据具体情况成果而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要进行公告,清偿债务。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香港公司如果不想要的话,就不能放任不管,一定要及时注销。因为香港公司如果放着不管会因为多种原因产生罚款甚至法院传票,对香港公司的董事股东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
1、领取法院发票
出现高额罚款后,如不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缴纳,法院将收到香港的法院发票,法院将按照《公司法》的相关条例起诉公司董事和股东。
2、收到常见法院发票的原因
未按期缴纳商业登记费
没有按期交纳利得税表
没有及时注销没有经营的公司
未按期缴纳经审计的税款
按时提交《周年申报表》。
收到法院的发票放置不管,会累积大量罚款。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香港政府中留下不良记录,被列为黑名单,随时可能被逮捕。
3、董事和股东的出入受到限制
未按时年审的公司董事和股东,如果不收到罚款或发票进行处理,香港出入境时可能会被海关拘留。
4、香港银行账户已关闭
香港银行定期对开设银行账户的香港公司进行KYC、KYB审查,调查香港公司的最新状态,香港如果公司不进行年审,银行账户就会被关闭,同时以影响客户的现行形式开设账户的成本很高我相信大家都深入体会,所以千万不要因为小失误而变大,损失也不要影响生意。
在公司成立的时候,每个公司都会开一个对公账户,但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下去,那公司要注销,
那当初的银行也要注销,下面和大家聊聊银行账户如何注销?
在单位出一张撤销帐户的正明,填一份撤销帐户申请书,在上面盖齐单位印鉴(向银行索取),需要交还的资料:
1.开户许可证:
2.单位印鉴卡;
3.尚未使用和已作废的支票;
4.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法人身份信息、经办人的身份原件
提示:带上单位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提交开户银行许可证、未使用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去银行就可以了。
销户时开一张支票将销户款转到单位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对公帐户上,完成销户手续了。
有些老板可能并不清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个“黑名单”会有什么后果。要知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就已经被限制各工商变更事项的办理和备案;而成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则后果更严重!
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肯定是重点监管对象;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新公司也得等到3年以后了!
如果这些人已经担任了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那么,那些企业也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3、各种荣誉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就与你无缘了;
4、最重要的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包括对从事商业行为的限制、部分行业准入的限制、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的限制…...还有大家经常说的限制高消费及出境等。
那么,究竟有什么行为是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呢?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0.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划重点了!!
由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从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需满5年后,由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主动申请后方可移出,企业未申请移出的,继续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
其他原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自列入名单届满5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移出决定。
老板们,一定要记住诚信经营呀!
子公司注销账务的处理是怎样的?
(1)参照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30号1997-8-7)第一条“(三)结束旧帐1.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帐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之规定,对于注销清算的公司,于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同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公司的所有科目余额均为零,从而予以销账;
(2)另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1998-8-21)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之规定,相应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应由股东代为保管。
子公司撤销资质如何处理?
把全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一般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处理。
如果是非全资子公司,应当先收购少数股权变为全资子公司后,再进行吸收合并。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吸收合并,就是相当于把全资子公司注销后,其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都转入母公司。
一般做法是先把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均转入母公司(其中负债的转移需依法经过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程序),然后再把已经成为空壳的子公司注销。
这种方式可以保持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而不受到一般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
非全资子公司因为还存在其他股东,所以先要收购少数股权变为单一股东持股的全资子公司后才能进行吸收合并操作。
也可以约定由子公司少数股东以其持有的子公司少数股权换取母公司增发的股权,但在具体操作中也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换股,子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少数股东变为母公司的股东;第二步是母公司吸收合并已成为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
母公司注销子公司还要经营怎么办?
按以下几点来看:
一、注销公司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
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不过如此做法的后果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二、注销公司的基本程序
(一)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注销公司国税、地税登记证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如果有未用完发票要先核销)。
(二)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3、公司原始档案;
4、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三)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四)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6、公司原始档案。
(五)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分公司撤销的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分公司撤销的劳动关系处理技巧:
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一般适用于分公司已经被撤销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分公司本身并无财产的情况;
2.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该方案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主要适用于分公司有足够的可控制财产,可以主张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子公司撤销的审计流程有哪些呢?
一、工商注销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正本
2、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总公司公章)
3、公司章程(包括变更时提交的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二、代码注销,组织机构代登记证副本、正本和ic卡
三、税务注销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计算机代码章
3、税务登记表
4、所有合同(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等)(原件且贴足印花)
5、公司成立至今的近三年的凭证、报表、缴税缴款书和账目等财务资料(如果注销客户委托我司进行账目管理和账目咨询我斯将会接受此项所有材料,如果注销客户未委托我司进行账目管理和账目咨询我斯将会查看后返还此项所有材料)
6、已申请的用完的或未用完的国、地税发票(未申请过不用提供)
四、印章缴销,所刻制并备案的印章(如: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和公司合同章等)
五、银行注销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未用完的支票(未申请过不用提供)
4、支票领购的申请本两份(未申请过不用提供)
5、密码器(未申请过不用提供)
6、回单柜(未申请过不用提供)
六、统计注销(未申请过不用提供)统计证正、副本
七、税务注销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计算机代码章
3、税务登记表
4、所有合同(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等)(原件且贴足印花)
5、公司成立至今的近三年的凭证、报表、缴税缴款书和账目等财务资料(如果注销客户委托我司进行账目管理和账目咨询我斯将会接受此项所有材料,如果注销客户未委托我司进行账目管理和账目咨询我斯将会查看后返还此项所有材料)
6、已申请的用完的或未用完的国、地税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控机器等(未申请过不用提供)
7、清算报告(可能需出具的材料)
8、审计报告(可能需出具的材料)
子公司保留而把母公司撤销可以吗?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那么分公司经营不下去了,注销的具体流程如下:
1、分公司注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2、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
您所说的“税务系统中好象还处于非正常状态”如是指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可以提交领取营业执照时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的那联“分公司登记核准通知书”作为证明。
(6)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7)分公司公章。
3、分公司注销流程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1)注销登记在所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
如在于洪区登记的,请到于洪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的工商登记窗口办理。
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登记窗口进行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咨询,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
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
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在提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内完成。
(4)注销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5)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
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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