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重庆某公司起诉要求吴江某公司支付货款,但法院最终认定重庆某公司已经失去诉讼主体资格,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重庆某公司已在立案前工商注销登记,意味着失去了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工商登记机关存档资料显示,重庆某公司的三个股东填写了“公司对外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也与起诉的事实相矛盾。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重庆某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登记,意味着公司生命的终结,类似于自然人死亡。注销登记后,公司就不再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那么,注销登记和公司关门、停产停业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长期以来,很多股东认为只要关门停业,公司就不存在了。事实上,有限责任公司在出现营业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等情形后,股东还负有清算义务,股东有责任在清算期间清理公司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等。如果股东仅仅关门停业,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就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如没有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股东应在损失范围内向公司的债权人进行赔偿;没有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账册等重要文件灭失而无法清算,则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不再是有限责任,股东可能承担远远超过出资额的责任;虽然清算,但没有依法依规进行,如股东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未依法清点,随意填写清算报告就处置公司财产,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造成遗漏,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则可能引起相应的赔偿责任,也会间接损害到股东自身利益。
法官提醒,开办公司经营获利的同时,也会遇到风险,既包括经营风险,也包括法律风险。经营者应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在公司无法继续存续时,应及时、依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及时催讨或通过起诉方式主张权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也应谨慎,必须确保清算无误再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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