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注销案例;
今天给大家讲的是一个上海注销的案例,委托人因为经营不善想要注销公司,在跑政通上找到我们,经过我们的仔细沟通后签了合同。
签了合同后委托人跟我们描述了下公司的一些情况,因为这个公司是有一部分的股权质押给银行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注销的话是需要先解除质押的,这时候可能有些人比较疑惑了,这是为什么呢?这里给大家解释下:
公司有股权质押,公司不可以无条件注销,应当先申请破产清算,然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进行注销。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我们接到得知委托人这个情况后第一时间着手准备解除股权质押问题,委托人比较配合,所以我们处理起来也是比较的快呢,解除了质押后,就可以去注销税务了。派出公司的财税专家,认真给委托人理账,理好账目做好登报后税务注销就完成啦,税务注销是注销中比较麻烦的,但是一旦完成后面工商就比较快啦,委托人比较配合,我们就很快完成啦,感谢客户对我们的信任,我们不负所托的完成了这个注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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