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务注销的流程
(一)接收资料。登记窗口接收纳税人报送的申请注销、清税申报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条件的,制作《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清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制作《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清税申报表》时,除“税务检查意见”、“批准意见”外,应逐栏填写,如遇无法填写内容的栏次划斜线。
(二)受理审核。注销登记窗口对纳税人涉税资料受理后,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不符合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推送到风险管理科,实行一般程序注销。
(三)注销调查。个体纳税人个体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单位纳税人由风险管理科根据纳税人相关风险疑点初步判断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由风险管理科实施检查,对风险等级低且无退税的纳税人可由风险管理科推送至税源管理单位核查,若涉及出口退税企业,需货物与劳务税科对出口退税业务进行审核,审核完毕签字确认后转交风险管理科检查。注销调查环节原则上需10个工日完成,风险管理科根据检查进度操作金三系统检查时限的中止或终止程序,大厅对接近到期日的注销调查工作及时提示风险管理科。
(四)注销终审。大厅根据风险管理科和税源管理单位核查结果及其他资料对纳税人终审注销。
(五)资料归档。风险管理科和税源管理单位将核查资料传递至大厅,大厅按照税务征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清分、整理成册,并归档:
1.《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适用于非一照一码纳税人)、《清税证明》(适用于一照一码纳税人)及《送达回证》;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适用于非一照一码纳税人)、《清税申报表》(适用于一照一码纳税人);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8.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9.《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资产重组纳税人);
10.其他相关资料。
二、 适用范围及办理时限
(一)除适用简易程序注销以外的纳税人适用一般程序。
(二)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 应受理的资料
1.当前属期应正常申报的申报资料;
2.《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3.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需提供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注销清算手续办理完毕后提供);
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清税申报表》(免填单);
5.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
6.单位纳税人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8.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提供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9.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时需要清算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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