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过公司注销的人,才能体会到注销是有多麻烦。有人认为,公司注销这么难,干脆就把公司晾在一边不管不顾就完事了。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公司不经营又不注销,也许后果你会承担不起!!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吊销执照,会有什么后果?
1、法定代表人受到任职限制。《公司法》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该企业的名称也会被禁用。《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列明,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被吊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有人可能会问:现在不是有“简易注销”了吗?
是的!但是简易注销也需要符合条件才能申请。
什么公司能实行简易注销?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3、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四类企业才适用于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简易”在哪?
不去做清算组备案和登报公告,改为在网上公告45天。
45天没关系,咱有的是时间,关键是注销公司得花钱!
而真正需要花大钱的不是登报,而是税务注销环节。
1、如果以往正常记账报税
税局给你清算一些小税种,如各类印花税,费用不算多。
2、如果出现过税务逾期,但有账本
需要补申报,交税务逾期的罚金,如果有欠缴的应纳税额,那么补缴应纳税额的同时还要交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如果从未记账报税
补账、补申报、交罚金,一个都不能少。之前省下来的代账费,现在还得花出去。
4、如果没有出具过汇算清缴报告
有些地方除了要看账本、纳税申报表,还要出具清算报告,有的只要最后一年,有的每年的汇算清缴报告都要看,特别是一般纳税人。平时提醒你做汇算清缴报告时,你要省钱,最后估计还是得补。
5、如果你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证件已经找不到了,每丢一种公司证件,都要登报一次,而且公章还得补刻。
看到这里,一些没有好好遵守规则的小伙伴是不是有“心肌梗塞”的感觉……总体来讲,整个注销流程一般是2至5个月左右,如果公司出现严重问题,有可能要花费一年多的时间才能注销。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
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香港公司撤销办理流程有:
一、提供的资料:
1、最新商业登记证原件
2、公司注册证书原件
3、公司英文章程一本原件
4、一枚小圆章
5、董事及股东的签字样版
6、公司法定文件(D1\D3\R1\R2或者NC1)或者是满一年以上的公司需提供年审的周年申报表AR1文件
二、确定公司的状况
确定所要注销的公司是否每年都有年审,做账报税,是否有欠政府费用。
1、有做年审也有做账的只需提供以上资料即可。
2、每年都有年审,但从没做账的,需补交税才能注销,如公司没有到期做帐报税可不用做帐。
3、没年审也没做账的,需把每年的商业登记证费用,政府罚款补齐,和税交齐才能注销。
三、办理注销流程
签订委托确认书,支付委托费用后代理商开始办理
1、首先提交撤销申请表(代理商提供,但由董事亲笔签名)到税务局
2、一个月后收到税务局发出的同意撤销通知书
3、再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书注销《公司注册注销文件DR1》
4、约二个月后再由注册署发出注销公告通知书,网上公告该公司已经注销
5、公告发出三个月后无人提出反对,即可由注册署正式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破产清算审计内容
核心内容:破产清算审计是破产审计和清算审计的总称。一个企业或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到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的清理、变现、处置的过程,期间一般为三个月,即自裁定破产日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在本文中,企企赢的小编将对破产清算审计进行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清算审计除对破产企业截止裁定破产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核实外,还需对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的清理变现、债权的催收、债务的核实以及职工的安置进行审计和处置工作。具体来讲,清算审计是对清算企业的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的清算期的清算资产负债、清算损益、清算财产分配等进行审计,确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活动,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公允的审计意见。
一、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内容
1、企业清算开始时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债权债务清册和财产清单。
2、企业清算方案及实施情况,包括清算期的财产变现情况。
3、清算期清算费用的开支和损益的计算情况。
4、剩余财产存在的真实情况及分配情况。
5、企业清算结束后的资产负债是否确实存在。
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特点
1、企业清算必须具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立项批文。
2、企业对债权债务清算偿付的登报公告。
3、成立债权委员会确认清算的资产计价和资产分配方案。
4、企业终止经营时的会计报表及财产清册移交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企业终止经营时的会计报表应在清算前经审计认定后才将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册移交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
5、企业清算期,由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财产进行清算后编制清算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分配表,申请清算审计。
三、企业清算审计的准则
目前,由于破产清算审计缺乏审计标准和执业程序规范,清算审计人员各行其是,无法避免随意性,难以保证审计监督质量和效果。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制定清算审计相关审计准则。在清算审计规范未出台前,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进入破产清算前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审计除增加《新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外,其他按会计报表具体审计准则及执业指南执行。
2、参与或承接破产清算,其审计目的、内容、范围根据《新破产法》、《公司法》规范以及与法院或清算组达成的业务约定书确定。
3、破产清算年度报表或终结报表的审计除遵循《新破产法》、《公司法》及《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外》,应关注账目是否清楚,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合规性,还有破产清算过程中财产的处理、作价,债权清理中诉讼、催收、放弃及债务清偿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流失或其他违纪违规违法问题以及投资人或债权人关注的其他问题。
《新破产法》及《暂行规定》都是针对国有企业的,其他企业破产行为规范主要是依据《公司法》第八章,会计核算与审计监督方面不可能很具体。清算办法多半依赖企业章程规定,而这些规定的规范性、公正性很难保证。因此,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还有待破产清算法律法规及会计审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企业撤销、吊销、注销之间的区别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商机都是一闪而过,为了抓住商机,很多人都会迅速的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形式来进行运营。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规范的运营下去,“歇业、破产宣告、被撤销、被吊销、注销”,这些字眼可能会出现在企业发展历程中,那么这些词语在法律上的含义是什么?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
一、歇业
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它是企业的一种经营不作为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对歇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
二、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即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产;2、企业进行重整失败(《破产法第七十八条》;3、企业进行和解失败(《破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佰零四条)。
三、撤销
撤销,主要是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批准企业工商登记申请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因此,在企业登记时,若存在上述情形,经行政机关内部自查发现错误、知情者举报或利害关系人请求都可能出现企业被撤销的结果。
四、吊销
吊销,是指企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经营权或资质、资格。这是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是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贿赂的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者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被吊销的主要情形有企业被吊销的主要情形有:
1、企业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经营条件的,以及伪造证件骗取执照的。
2、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同时违反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
3、侵犯企业法人名称专用权,情节严重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执照,情节严重的。
5、拒绝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6、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7、股分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样,情节严重的。
8、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报告、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的,责令限期补办后,逾期不办的,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9、企业依法破产,解散结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注销
注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作出准予企业解散的登记决定的行政行为。其特点是在特定客观事实和法定事由出现后,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注销登记的前提是必须依法进行清算且完毕。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企业注销适用情形:
1、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出现;
3、投资人或者其授权机构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企业法人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6、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准予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注明理由,收回营业执照或者予以公告。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注销和吊销的区别。
从主体资格来看,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上体资格被强行剥夺,不能进行经营活动,但是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仅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而被注销后,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已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责任承担主体来看,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前,仍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企业被注销后,除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未履行清算义务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不能再向已经注销的企业主张权利,也不能要求其他股东或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公司申请,可以恢复营业,但是公司被注销后,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都不能再恢复营业。
工商注册的流程越来越简单,所以新注册的公司也越来越多。但是公司存活的比例却不高,有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无法为继,有些企业由于外部原因无法生存,最后只得走工商注销、税务注销。
一说到注销公司,很多小伙伴都崩溃了。其实,办理税务注销并不是个容易的事,费用高,程序繁琐,周期长。那么,税务注销流程和时间具体是怎样的呢?
税务注销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149号文第一条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通知》规定这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具体做法是,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一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办理过涉税事宜,且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符合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为提高办税效率,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知》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
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委托扣款协议书”如何终止?
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新规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以上就是大家关心的“税务注销流程和时间”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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